【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4信息】 某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总监问:前不久我公
司发生了财产损失,我们欲在所得税前扣除,不知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
16号)将“三资企业”坏账损失和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列为停止行政审批的项
目。停止税务行政审批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处理财产损失,而是税务机关在停止
审批后,加大了税收征管的力度,要求纳税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当季或年终报送所
得税申报表时,应就所发生的财产损失的原因作出说明,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主管
税务机关要办理纳税评估,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财产损失处理的有关条件,
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核实,并可以要求企业重新补充证据。税
务机关审核后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求作纳税调整,或交由税务稽查处理,并依
据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要求企业报送以下资料
(1)因盘亏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损失,应附送清查盘点报告、财产清单(注
明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存货账面价值);涉及进项税转出处理的应提供有关账务凭
证。
(2)因毁损、霉变、自然淘汰、自然灾害等原因形成的固定资产、存货损失,
应由企业出具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及原始记录、销毁处理照片等相
关证明资料。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现象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出具有关职能主部门出
具的鉴定报告。
(3)因变卖转让固定资产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送转让合同或协议、发
票或资产评估报告。
2.坏账损失应报送的资料
(1)对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提供司法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出
具的法律文件。
(2)对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的,应出具由公安、保险、民政部
门的证明文件。
(3)对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形成的
坏账损失,应出具坏账清单及催收记录,经过司法机关判决的要出具司法文件;未经
司法部门判决的,要出具相关业务合同资料。凡境外发生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
驻外使馆机构确认意见或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bt200412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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