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性公司对于公司提供服务涉及的费用是否准予列支
录入时间:2004-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4信息】 问:我是一家专门从事投资性质的外资企
业,我公司经常要对我司投资的几家子公司提供一些服务,子公司支付我司的费用税
务上有何限制?我司向子公司投资所发生的费用、损失是否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税
前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28号)的规定: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
资企业对其所投资的子公司提供服务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费
用,并且应将提供服务项目的名称、收费标准及具体数额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子公司。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
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
(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
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你公司将该笔利润(股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
相关费用和损失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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