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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咨询业务收入处理管见

录入时间:2004-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4信息】 我国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咨询收入如何 纳税作了相关规定,但实际操作时不易把握。笔者试作如下分析: 1.在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取 得收入。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若提供的咨询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内,在代扣代缴5% 营业税的前提下,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即(全部收入-营业税)×10%。若提供 的咨询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与境外,仅就发生在境内的咨询服务缴纳所得税,而境内 的收入部分,一般不应低于发生在境内境外全部收入的60%。比如,发生在境内的全 部收入为100万元,按规定划分的境内收入为50万元,境外收入为50万元,则计算预 提所得税的收入为60万元(100×60%),而不是规定的50万元,缴纳预提所得税为 5.7万元[(60-60×5%)×10%]。若提供的咨询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外,则境外劳务 收入不缴纳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与在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咨询企业共同与客户签 订合同,共同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首先,按合同规定或工作量等其他合理 的比例划分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的收入及外国咨询企业的收入。其次,将划作境 内外商投资企业收入的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当提供的服务对象为境内 客户时,计入外商投资企业收入的部分应不低于总收入的60%,即不以合同规定或工 作量等其他合理的比例作为收入划分的基础。比如,全部收入为100万元,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为57万元[100×60%×(1-5%)]。对外国咨询企业的收入不缴纳预提所得 税。对于外国咨询企业派人来华参与客户的咨询业务,则应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将业 务中划为境外企业的收入(即总收入的40%)部分,以不低于50%的标准,再行确定境 外咨询企业的境内业务收入,在缴纳5%营业税的基础上再缴纳预提所得税,即缴纳 预提所得税为1.9万元[100×40%×50%×(1-5%)×1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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