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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筹办费、会员费、资格保证金的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4-05-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1/2004信息】 五、筹办费、会员费、资格保证金的纳税 调整 (一)资料 位于某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高尔夫球俱乐部于2002年3月份开始经营。2002 年度会计利润300万元,企业已按账面利润提取并缴纳所得税45万元。其他资料如下: 1.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发费60万元,企业于开始营业的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月 的损益。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60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600000 2.俱乐部采取会员制,入会的会员均需缴纳资格保证金及会员费,会员可以享 受一定的价格优惠。2002年3-12月,收取会员费120万元,资格保证金20万元。企业 取得上述收费项目时,作“其他应付款”处理,会员实际消费时,再由“其他应付款” 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年末,“其他应付款--会员费”余额55万元,“其他应 付款--资格保证金”余额仍为20万元。 3.“营业费用”科目列支广告费30万元,业务宣传费10万元。 4.除上述情况外,不涉及其他纳税调整问题。高尔夫球娱乐业税率为20%。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应补缴的营业税及所得税额。 (三)解答 1.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 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因此,在会计上一次性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 损益的筹办费需作纳税调整。 应调增所得额=60-60/5/12×9=51(万元) 注意:筹办费属于时间性差异,企业在以后纳税年度内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 分期调减所得额。 2.根据国税函发[1994]514号及国税发[1995]146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举办俱 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 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其 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冲减企业 退款当期的收入。此外,对上述收费项目应于款项取得时全额一次性缴纳营业税。 应补缴营业税=(55+20)×20%=1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20-15=60(万元) 3.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允许据实列支,不作纳税调整。 综上,该企业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300+51+60=411(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11×15%-45=16.65(万元) 解题指导: 所谓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 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国税发[1991]165号文件明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 “被批准筹办之日”是指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外资企业的 “被批准筹办之日”,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 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国税 发[1996]84号文件规定,实行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会员费、资格 保证金及其他类似收费,在计算征收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 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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