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外商投资企业应如何征管
录入时间:2003-12-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2003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
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规定,“外资
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
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我局管辖区内某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于1994年,经营期限为15年,近年来随着企
业生产规模逐渐扩大,内资注册资金不断增长,目前外资比例已低于25%。问:该企
业是否还能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该企业所得税是否仍由国税机关征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
问题的通知》所说的“外资低于25%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
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外资低于25%
企业将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优惠政策,但不包括税收优
惠政策。上述所提到的某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于1994年,后因内资份额上升而导致外
资比例不足25%,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若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行股票,导致
外资比例低于25%的,可继续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各项税收,并享受税收优惠。否
则,除此之外,企业应变更为内资企业,并在外资比例低于25%时,停止执行外商投
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有关管理问题,应根据投资者隶属性质确定管理征收。
(as20031202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