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如何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3信息】 某外国公司在我国几个城市设有营业机构,
由于市场情况不同,各营业机构经营有盈有亏。问:公司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时,
如何对各营业机构进行盈、亏互补?
答:关于各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盈亏相抵处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九
十一条规定,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
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做出补充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
亏损,首先应当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
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
综上,该外国公司在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各营业机构可以进行盈亏互补。对
发生亏损的机构,应先以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抵补如果没有相同税率机构或者相同税
率机构没有盈利的,再以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抵补后仍有盈利
的,以盈利机构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此外,根据《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合并申报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
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是设
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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