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向关联企业借款超过了企业注册资本50%,借款利息是否可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3-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3信息】 问: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向
关联企业借款,超过了企业注册资本的50%,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
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
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
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对企业超过企业注册资本50%的借
款的利息是否可在税前扣除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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