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7-08-02
企业购入意图短期获利的金融资产,一般在会计上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该项目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以避免纳税误区:1.购入时金融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2.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符合免税标准可免税;3.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导致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4.转让时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申报表调整后,无需再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否则会造成重复调整。
甲企业于2015年9月从A股市场购入1万股乙上市公司股票,购入价格为20元/股,支付交易费用1000元,甲企业管理层意图短期获利,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甲企业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1.购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
投资收益0.1
贷:银行存款20.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税务上的计税基础为20.1万元,而会计账面价值为20万元。处理时纳税调增,在将来转让时可扣除的计税基础增加。
2.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25-20)×1]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税法上不认可会计上的公允价值变动,认为其属于未实现的收益,汇算清缴时予以调减。
3.2016年3月乙公司分配0.3元/股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0.3
贷:投资收益0.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甲企业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不足12个月,不能予以免税,不需调整。
4.2016年6月全部转让28元/股。
借:银行存款28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
投资收益3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
贷:投资收益5
将原暂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5万元,正式转入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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