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10-19
问:我公司向某企业购货且已收到货物,双方未签订购销合同。但由于供货方企业在申请破产,法院将其所有资产冻结,销售发票也无法开具。我企业将货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并取得银行汇款单。我企业支付的货款能否凭银行汇款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的规定,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因此,该企业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属于应税行为,应提供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企业无法取得发票,应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