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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社保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案例分析

录入时间:2013-08-06

  B公司将研发人员社会保险费用9700多万元列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务局认定该部分费用不能加计扣除,并责成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1500多万元。税官提醒: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范围有明确规定,核算时要参照条文严格执行。

  案情概况

  B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该公司每年的研发费用投入金额十分巨大,一部分是国家重点科研项目。2012年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重点检查了该公司研发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有无虚列研发费用珠情况。经检查发现,公司将研发人员社会保险费用9700多万元列入了加计扣除范围。税务局认定研发人员社会保险费用不应列入加计扣除范围,并责成该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1500余万元。

  案情分析

  本案主要企业与税务局存在的分歧,主要在研发费用中的哪些项目属于加计扣除范围的认定上。企业认为,既然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补贴等均可加计扣除,社保费用自然也可以。检查人员则认为,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国税发〔 2008116号文详细列举了可以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项目。其中,该文件的第四条规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加计扣除。这条税收政策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即列举的内容属于政策的适用范围,而没有列举到的内容不使用该政策。由此可以确定,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金不在加计扣除的范围之内,对应企业申报的保险金的加计扣除部分,应要求企业补缴相应的所得税及滞纳金。

  法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 津贴、补贴。

  处理结果

  B公司20102011年研发人员社会保险费用共计9700多万元,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责成该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1500余万元。

  税官建议

  财务人员在查阅税收政策时要注意政策描述实施范围时采用正列举还是逆列举。如果采用逆列举,那么凡是没有列举到的项目皆适用。如果采用正列举,那么凡是没有列举到的项目皆不适用,例如此次检查涉及到的研发费用中社保费用的归集。正确理解政策的适用范围才能真正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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