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连续多年密集出台了多项政策。其中,国家税务总局自1999年出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起,多次发文扩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群、延长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对扩大下岗人员再就业出路以及社会稳定等均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基于多年的一线税务工作经验,本文认为继续实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弊大于利,亟待调整。
一、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现状及影响
(一)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不断调整看政策制定出台的操之过急
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行业范围看,从最初的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等8项经营行为享受减免,到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房屋中介、典当外的行业享受税收优惠,该政策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从享受税收优惠的额度看,从最初的无封顶全额免征税款到目前只是限额减免。个体工商业户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从对个体工商户雇工人数看,最初没有人数限制到对人数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文件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对超过7人的个体经营行为一律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从同类业务规范性文件出台数量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发文量和密集程度前所未有。
从政策执行的时间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时间一再延长。
以上五点,说明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部门出台时操之过急,之后不得不接二连三打补丁。
(二)税收优惠政策厚此薄彼,有违社会公平正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江苏省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予以关心照顾本无可厚非。但国家、政府不要忘记,比他们更加弱势的大有人在,且人数更广、涉及范围更大。比如,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从未上过岗;城市郊区农民在房屋被拆迁的同时,失去了赖以养家糊口的土地,一无资金二无技术的失地农民更加悲惨;由于先天、后天种种原因造成残疾的人员,在社会的边缘苦苦挣扎。这些更弱势的人群数以千万计,甚至过亿也不是不可能。他们的处境不比失业人员好到哪里,为何这些人群就不能享受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三)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涉嫌政府替国有企业管理者兜底买单
众所周之,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经营者代表国家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当国家的代表者经营失败,可是最后来承担经营失败的责任却落到了国家头上。因此,对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的人员进行救济,虽说从大局上是解决来社会稳定的,但却没能从根本上来理顺并解决好国有企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
(四)政出多门导致管理无序
在应对国有企业改制时出现的问题,形成了多头管理的局面,财政、金融、工商、民政、社保等众多部门齐上阵,为国企改革“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正是由于这种多管齐下的方略,导致出现政出多门,无序管理的现状:
一是个人借国企改革之机取捞取钱财者前赴后继(落马者比比皆是,还有未落马的就更是大有人在)、众多国企被部分人以“零”资产方式获得,而原有的债务仍处于“呆帐”;
二是国企下岗职工队伍不断扩大(一段时期内),国家仍需为下岗职工的生计另谋出路,导致下岗职工安置成本过高;
三是由于时间上的紧迫性,国家对如何安置下岗职工的后继生活没有出台完整的、完善的救济办法,而是由社会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管辖职权范围内出台了许多方法,用以替代补充国家政策的不足,从而形成无序的管理局面。如: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民政部门、卫生监督等众多部门在下岗再就业问题上均有免除负担的条款出台。
(五)下岗失业人员税收政策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被动
税务部门对有关政策的使用主要依据劳动、工商等部门传递的信息。因此,在对信息的管理上属于被动接受,对于已经出现的结果只有使用权而无纠正权。
请看下面一组事例。
事例一:某酒店经营者到税务部门以他人的再就业优惠证重新设立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虽不是下岗职工而实际上享受下岗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只有接受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为其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事例二:政策出台之初,政策出台前的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自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以来,也纷纷的重新办理证件申请减免税。
事例三:享受政策到期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国家出台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之后,想方设法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事例四:***市人大、政协及一些老同志纷纷给当地政府提意见,状告税务部门“有税不征”、“纵容”偷税行为。
上述事例给税务管理部门带来的具体问题主要体现在:
1、明知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被不法“利用”,但税务部门由于上述原因,只能眼睁睁的看着无可作为。
2、对于新产生出来的税负不公,税务部门无可奈何;面对其他纳税人的“合理”要求,税务部门的积极性难以发挥。
3、下岗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已产生了新的社会分配不公,为不法分子偷逃税形成了法定的合法庇护所。
4、税务部门在受到来自社会的“指责”时,只能是以文件来说明自身的“清白”,但由于政策本身的确导致了事实上的偷税行为的真实存在,作为税务部门也就只有背“黑锅”的“权力”了。
(六)按照税收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行业的纳税人应当享受相同的税收政策,为此,下岗再就业的税收管理环境、税负水准应与其他纳税人相当。而对下岗职工社会救济的途径应该是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完全建立健全来解决,而不能从国家财政收入方面开口子来解决
(七)目前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已经提高到5000元,从一定程度上就可以解决一部分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的下岗失业人员根本就没能力投资上规模的经营项目,根据我们的实地调查对于月减免税额超过1000元的经营项目,几乎都是借下岗之名而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的,实际的经营者都是优惠政策未出台之前就经营的“老人”。
(八)不能因稳定、关心下岗失业人员的名义破坏了历经数十年才建立起来的税收征纳基础
稳定是大局,下岗再就业的问题也同样关系着我们的家人,深知稳定同样关系国家、民族存亡,稳定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保障。但是,怎样才是解决下岗再就业的根本出路,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应是唯一出路。当前,以部门的应急之策来作为解困良药,极易造成社会明显不公、人们认同分裂、从而影响本已初步建立起来的税收征管体系,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是我们政府的责任,如果连没有基本的公平、公正,连续3年作为税收宣传月主题的“税收、发展、民生”将会成为一句空谈。
二、修改、完善就业、再就业政策建议及意见
(一)扩大享受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范围
目前享受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就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就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根据目前的社会现状,应该将享受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因种种原因而失地的农民和不属于“下岗失业人员”范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群体,这样才能体现政策的公平公正性。
(二)建立长期稳定的税收政策,促进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就业再就业问题
抓住国家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的有利时机,制定出台长期有效的促进低收入群体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变目前每隔3年下发通知延长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为长期有效的政策,这样也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针对下岗失业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制定相应的长期稳定的征管措施和制度,并可以根据征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政策的修改、完善能够。
(三)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力度,增加税务机关查验、取消享受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资格的权力,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得资格的,可以先行取消其资格,再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变目前被动接受其他相关部门信息进行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管理为主动查验资格,掌握管理的主动权,同时对已享受减免的税额予以追缴并进行相应处罚。
(四)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定额减免改为制定一个享受政策的规模标准,各地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于那些已经达到一定规模并形成有效竞争力的个体工商户,经管理员调查核实可以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对于营造一个公正税收环境和公平、和谐的社会社会环境都将会有一个促进的作用。
(五)逐步调整取消现行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入手,变目前制定临时性、暂时性的税收政策解决问题为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这一在一段时期长期存在的问题,营造公平、公正税收环境,这样才能巩固业已建立起来的税收征管体系,税收工作才能更加符合“发展、民生”的要求。
同样对于残疾人就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就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等在社会转型期出现的新的事情、新的问题不能一味的通过制定临时性、暂时性税收优惠政策来解决,而应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一些长期稳定措施来解决也已存在或者潜在的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