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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设备的“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后能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12-08-02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121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1130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请问发生的“技术维护费”是否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或缴纳技术维护费,应借记费用类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按当期实际抵减额,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购入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扣除;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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