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1-11-10
问:A公司先以投资形式投入B公司3300万元,后又改为借款。现在B公司需要支付A公司借款利息200多万元,A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到借款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