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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给员工报销通信费不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10-09-13

【中华财税网2010-09-13信息】  问:我单位拟给员工在规定范围内报销通信费,并用有员工姓名的发票入账。请问,这种情况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实际报销员工通信费,可以用有员工姓名的发票入账。但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用有员工姓名的通信费发票列支是员工个人发生的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该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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