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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收入不能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10-09-13

【中华财税网2010-09-13信息】  问:我是一家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2009年2月我公司承建的一住宅小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施工进度无法准确计算,从而无法准确计算成本收入。请问,我公司能否等工程完工后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从规定来看,上述公司不能等工程完工后再计算成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应按照合同价款确定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成本,然后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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