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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租赁不需代扣预提所得税

录入时间:2010-08-09

【中华财税网2010-08-09信息】  问:我公司有一批货物运往韩国,具体事宜交付韩国一家仓储公司办理,现公司向该仓储公司支付85万元仓储租赁费用。请问,这笔仓储租赁费是否要预提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等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上述公司所支付的是劳务费用而非租赁费用,虽然仓储租赁费中含有房屋租金,但仓储租赁实质上是通过出租仓库对商品与物品的储存和保管劳务,所以不必按照租金收入代扣预提所得税。那会不会按照劳务费代扣预提所得税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这笔仓储租赁收入是韩国仓储公司在韩国境内提供的劳务收入,因此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也不需要代扣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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