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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法人股处置收益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10-06-28

【中华财税网2010-06-28信息】  问:我公司通过证券二级市场处置了持有12个月以上的上市公司法人股,在售出股票后形成了收益,该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可见,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贵企业取得的持有12个月以上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转让收益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范畴,属于税法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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