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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0-06-28
【中华财税网2010-06-28信息】 问: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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