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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境外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10-04-06

【中华财税网2010-04-06信息】  问:外商投资企业为外籍员工支付的境外保险费(含人寿保险和境外社会保险),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为外籍员工支付的境外保险费(含人寿保险和境外社会保险)不符合上述可以扣除的条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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