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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0-03-23
【中华财税网2010-03-23信息】 问: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由法人企业和其他组织构成,投资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5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因此,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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