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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录入时间:2010-01-26

【中华财税网2010-01-26信息】  一、问:中关村管委会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与企业签订协议书,均为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协议中让企业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并非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答: 企业从中关村管委会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二、问:企业取得的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应纳入企业收入?
  答: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问: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作为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如果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其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四、问:2008年以前的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今年冲回,是否纳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2008年以前的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冲回如果改变了职工福利费的用途则应计入当期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问: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否还在股权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实行在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的限额内扣除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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