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07-21
【中华财税网2009-7-21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补充社保部分属于企业所得税前直接列支的费用部分,不属工资项目;残疾人工资应按2000元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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