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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所得税预缴

录入时间:2009-04-08

【中华财税网2009/4/8信息】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具体的文件规定?   

    答: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第二条规定,“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该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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