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税收规定
录入时间:2009-04-08
【中华财税网2009/4/8信息】 问:将建筑工程分包流转税如何代扣代缴及纳税地点,工程分包的税收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40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4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