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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暨2月税收政策咨询解读(上)

录入时间:2009-03-12

【中华财税网2009/3/12信息】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圆满完成,经研究,现就若干具体业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在新规定出台前,继续执行。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和营业税减税收入;
  2、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取得的财政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关于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的处理
  自2008年起,对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企业取得的所属期为2008年度前的股息、红利。
  对截至2008年度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12个月以上(含)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连续12个月内每月末持有的同一种股票中最低份额,占实际分配股息、红利份额的比例,计算确定免征所得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连续持有12个月同一股票、股票交易凭据、上市公司分配公告及收入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关于研究开发用关键仪器、设备的处理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使用的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关键仪器、设备发生的支出,可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计入研究开发费,并按规定加计扣除;也可一次或分次计入管理费用,但不得加计扣除。
  (四)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申报问题
  根据CTAIS系统设置,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由企业申报后直接予以判定,即当纳税人将本单位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行业等指标申报后,由申报系统自动予以判断确认,且该确认结果作为下一纳税年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的依据。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从事行业等方面的审核,其中,“从业人数”是指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以及劳务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按纳税年度内每月月末从业人数计算的平均数,“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数。对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从业人数”按实际经营月份的每月月末上述从业人数计算的平均数确定,“资产总额”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末资产总额确定。
  (五)关于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过渡期优惠政策和新税法下优惠政策的选择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为此,对企业既符合过渡期优惠政策,又符合新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在过渡期内每个纳税年度对当年享受优惠进行选择确认,且一旦选择新税法下优惠政策的,则以后年度不得选择过渡期优惠政策。
  对2008年度优惠选择确认,企业应于2009年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年度申报时享受相应的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中,涉及较为复杂、疑难情况的,应报市局所得税处,由所得税处、国际处会商后确定。
  备案资料包括:
  (1)原定期优惠批复;
  (2)2008年新取得的有关部门的优惠资格确认书 ;
  (3)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新税法优惠政策选择确认表;
  (4)其他备案资料。
  2、关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确认
  对符合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但至2007年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的企业,企业应于2009年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自2008年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过渡期优惠。
  备案资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关于经营情况、以及享受优惠的书面申请。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的追加投资项目可单独计算享受过渡期优惠:
  ①已取得税务部门的享受优惠批复;
  ②追加投资后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日期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含);
  2、变更工商营业执照日期在2007年3月16日以后的追加投资项目不得享受相关优惠。
  3、各单位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名单、批准追加投资项目名称、确定的追加投资项目所得额核算方法等资料于2009年2月底前报市局所得税处。
  二、税前扣除政策
  (一)关于工资的扣除:(国税函【2009】3号)
  1、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合理工资薪金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对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情况核实企业工资薪金扣除的真实、合理性。
  3、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合理的工资薪金确定原则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备案要求
  纳税人应在年度申报前将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当年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情况、工资薪金列支、发放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等情况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工资薪金的扣除
  对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12月底前计提的工资薪金,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发放的,准予在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税前扣除,在年度申报前未实际发放的部分,不得在汇算清缴所属年度扣除。
  6、企业间借用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扣除问题
  对企业间借用人员发生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视同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企业凭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劳务发票据实扣除。
  (二)关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
  1、职工福利费的具体范围(国税函【2009】3号)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要求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3、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对2008年后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税前扣除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实际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转入权益,属于改变用途,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4、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凭证问题
  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的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凭证。企业支付的职工午餐费补贴须提供有关董事会决议、补贴标准、补贴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1、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具体范围
  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具体范围,暂按省财政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苏财企[2006]71号)执行,具体范围如下: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对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得列入职工教育经费。
  2、关于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税前扣除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四)关于以前年度已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金余额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对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税前扣除坏账准备金余额,不足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以前年度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坏账准备金余额建立分户管理台账,并对其动用(冲减)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以此作为汇缴审核调整的依据。
  (五)关于年金及补充养老保险的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经劳动部门批准建立的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对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计算并实际缴纳的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准予税前扣除。未经劳动部门批准缴纳的企业年金,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应将经劳动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
  (六)关于佣金的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证明真实性的适当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七)关于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适当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差旅费补贴标准,企业可参照同行业或按企业内部管理(董事会决议)规定的标准执行。
  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及支付费用明细清单等,对单笔支出金额较大的会议费(5万元以上),企业应在年度申报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特别是对旅行社提供的会议费发票应重点审核其真实性。
  对会议费支付费用明细清单中的餐费、娱乐费等支出,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办公费的证明材料包括:购买办公用品发票及对应发票清单、入库清单、经办人员签名、支付凭证等。
  (八)关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问题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的合计数。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以投资所得为主营业务收入。
  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按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九)关于不同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支付服务费用凭证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86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应凭与母公司签订的明确规定提供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服务合同(协议)或服务分摊协议、发票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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