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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操作疑难问题分析与辅导(三)

录入时间:2009-03-12

【中华财税网2009/3/12信息】  第四部分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疑难问题分析与辅导
  86.境外个人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是否使用新《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如果有一个境外人士在国内投资设立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该独资企业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中所指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注册成立的企业,这类企业的投资人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外商独资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该类企业的投资者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外商独资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也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依该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87.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的价外费用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是税务上首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引入价外费用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价外费用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参阅一下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价外费用的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是指在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企业在与境外企业签订合同,需要支付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其他所得时,都应考虑价外费用的影响,应该尽量避免在价外再支付、垫付各种款项,以免增加税收负担。
  88.季度预缴所得税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规定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预缴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也就是意味着预缴所得税按账面会计利润预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做也比较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因为企业所得税很多纳税调整项目都是按年度计算的,不是按月度或者季度计算的。  例如,福利费、广告费、职工教育费是否超支等都要进行年度考核清算,月度或者季度调整都不准确。
  企业掌握了季度预缴所得税不需要纳税调整,就可以充分利用权责发生制,将全年性的费用在前面的季度进行预提,降低前面几个季度的利润,避免出现前面预缴所得税太多,年末汇算清缴后要退税的情况出现,要求退税实在不容易。例如,对于全年的客户活动经费、维修费用、售后服务费用、经销商返利支出、年末奖金支出等进行预提,均衡每个季度的利润,避免多预缴所得税。
  89.二季度预缴所得税时能否先抵减一季度的亏损?
  假设某企业以前年度没有亏损,2008年一季度亏损100万元,二季度盈利90万元,三季度盈利50万元,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一季度产生的亏损在二季度和三季度预缴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弥补?二季度是按亏损10万元处理,还是按盈利90万元预缴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明确了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方式,根据新设计的A类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企业首先计算出季度应预缴所得税金额,然后按年度累计金额确定应补应退的所得税额。因此,上例中一季度的亏损在二季度可以得到弥补,可以避免一季度亏损,二季度缴所得税,全年需要退税的情况出现。
  90.企业取得的外币收入预缴所得税时如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条规定与原来的《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很多企业并没有考虑这一条规定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一般以当月某日或者业务发生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再调整账面的收入。其实这样操作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该将收入按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例如,某公司1月份出口收入1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450万元;2月出口收入1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400万元;3月份出口1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350万元,合计销售收入为22200万元。第一季度最后一日的汇率为1美元兑换7.300元人民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该将3000万美元的收入按季度最后一日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21900万元,两者相差的300万元应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这样就可以少缴300×25%=7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在目前人民币不断升值的情况下,执行这一条规定对企业非常有利,因此,企业必须仔细分析该规定,并在预缴所得税时加以利用。
  91.年度中间决定清算,如何确定纳税年度?
  某企业2009年9月30日召开董事会,决定公司停止经营,进行清算,清算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到2010年2月28日清算完毕,注销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如何确定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该企业2009年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从2009年1月1日起,到2009年9月30日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该公司应该在2009年12月1日前办理经营期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2009年10月1日到2010年2月28日作为一个单独的纳税年度,清算企业所得税,就清算所得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从理论上而言,企业税务注销以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注销,但是在工商登记注销以前,企业的税务登记已经全注销了,还怎么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税务管理实务中,企业一般在税务登记注销以前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是这个阶段清算费用还没有完全发生,税务登记注销以后还会发生清算事项,所以实际上由于法律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实务中的处理是先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处理,对于清算费用可以预提,然后办理税务注销。
  92.某集团总部在北京,在新加坡设立了子公司,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由集团委派或任命,子公司完全受集团控制。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属于居民企业,那么该集团新加坡子公司是否会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
    不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认定,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以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利的场所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新加坡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在新加坡有独立的运作机构,虽然它受集团总部控制,但依然通过其本身职能部门行使管理职能,实际管理机构在新加坡,并不属于税法所说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9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税?
    目前没有相关法规对此进行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法规合并,今后内、外资政策应一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外资企业也应该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如果外资企业符合该法第三十五条中的以下规定,税务机构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⑶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⑷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⑸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9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是否受关联交易调整的限制?
    税务机关内部有人建议不要对内资企业事实关联交易调整,因为如果双向调整,实际只是纳税地点转移。
    新税法实施以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就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包括内资企业的关联交易方面的规定更多,如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有关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构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此外,还要求企业“预约定价”等。
  95.被两个国家(地区)认定为居民企业怎么办?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因此,在国外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也有可能成为《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在国内就全球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外国企业在外国登记注册,因此,也有可能在国外被认定为居民企业,这样就可能出现一家企业被两个不同国家(地区)认定为居民企业,在两个国家(地区)都需要就全球所得纳税的情况。企业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如果另外一方的国家(地区)与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一般可以根据协议由双方的税务机关磋商,避免统一企业需要在两个国家(地区)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意义所在。因此,对于在没有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成立的公司,在国内开展经营活动需要特别关注关于居民企业的认定。
  96.国内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专门设立第六章规范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对关联企业的往来可以开展反避税调查。如果关联交易的双方都是国内企业,是否也存在反避税调查的风险?例如,一家广东的企业与一家山东的企业属于关联企业,他们之间的交易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这样的交易是否也有受到反避税调查的风险?
  反避税调查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纳税调整必须双向调整,避免一笔利润重复征税。例如广东企业卖给山东企业的货物价格为100元,属于价格偏低,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时,广东企业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山东的购买方也应该同时调整增加采购成本,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两家公司之间没有税率差异,调整以后对两家公司整体而言不增加税负,只是所得税从山东转移到了广东。
  基于以上原因,税务机关一般不会对两家国内的关联公司进行反避税调查,除非两家公司的税率不同,一家可以享受减免税,另外一家没有享受减免税,这样转移利润就会导致少缴税。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会受到关联交易的反避税调查。所以,反避税调查的重点是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97.其他企业提供资料时发现税务问题是否要承担责任?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解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假设,税务机关调查同行业的另外一家公司,因为你公司与那家公司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选择你公司作为被调查的可比企业,要求你公司按约定时间提供资料。如果你公司提供了资料,结果税务机关分析后认为你公司提供的资料也存在税务疑问,税务机关是否就势把你公司也列入税务调查对象,实施税务调查和稽查呢?
  企业被税务机关作为对比的一方,要求提供企业内部资料时都会遇到这样的困惑。税务法规也没有明确这一问题的处理方式。从道理上分析,企业不必为此担心,因为企业作为税务调查的协助者,不会被税务机关调查。类似的情况出现在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签订预约定价时,企业提交了很多内部资料,希望可以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后来因为各种原因不成功,但是资料已经提交,税务机关已经掌握了很多内部的财务信息,税务机关在有预约定价的规定中明确:获取的资料不会用于税务稽查用途。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担忧的风险比较小。
  98.关联交易反避税调查向前追溯10年是如何计算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该项规定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差异。征管法的规定是: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征收管理法将追溯时间确定为:一般情况下3年,特殊情况下为10年[关于特殊情况的含义请参见《关于贯彻〈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追诉期没有区分,一律为10年。10年的起始时间是按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进行确定的。例如,一笔发生在11年前的关联交易,税务机关已经不能对此笔关联交易进行纳税调整;一笔发生10年前的关联交易,税务机关有权对此交易进行反避税调查。
  99.关联交易被特别纳税调整是否要承担罚款责任?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这是《企业所得税法》新增的规定,反避税调查后被纳税调整补税将被加收利息,由于实施的利率比较高,加收利息具有惩罚性质。
  有人提出一个问题:反避税调查后企业被特别纳税调整,是否需要承担罚款责任?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纳税人作出0.5倍到5倍的罚款处罚?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双方按规定确认了收入,开具了发票,在账面上如实反映了交易实际情况,因此,反避税调查所作出的特别纳税调整不属于偷税,因为不符合偷税的条件;也不是虚假纳税申报,企业已经按实际情况如实作出了申报。只要企业在税务管理上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就不能对企业关联交易调整补税实施行政处罚,税务法规也没有规定这种行政处罚的责任。因此,企业必须把特别纳税调整与偷税、虚假申报等行为区分开来,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100.为什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要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执行的具体文件依据是什么?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国家决定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实施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008年初,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明确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具体指导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这是目前我们执行的政策依据。
  101.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
  102.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企业范围有哪些?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实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103.哪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执行就地预缴的办法?
  (1)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
  (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
  (4)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5)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6)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04.如果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是否参与就地预缴?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0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预缴方式有哪几种?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106.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各分支机构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三项因素是什么?权重如何确定?
  三项因素是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107.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处于同一税率地区的,如何计算各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同一税率地区的,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所得税额,按规定的比例、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预缴税额。
  例:总机构计算2008年三季度应纳税额为100万元,其总机构有六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2007年度(基期年度)三项指标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总机构    分支机构一  分支机构二  分支机构三   分支机构四   分支机构五   分支机构六
  资产总额   10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营业收入   555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职工工资   123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则预缴税额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总机构   分支机构一    分支机构二    分支机构三    分支机构四    分支机构五    分支机构六
  分配比例 25%       16.67%        16.67%        16.67%        16.67%        16.67%         16.67%
  分配税额 25       8.335         8.335         8.335         8.335         8.335           8.335
  分支机构一的分配比例(100/600)×0.35+(100/600)×0.35+(100/600)×0.3=16.67%
  分支机构一分配的税额50×16.67%=8.335(万元)
  分支机构二至六和分支机构一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相同。
  108.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如何计算各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按规定的比例、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预缴税额。
  例一:总机构计算2008年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其总机构有六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2007年度(基期年度)三项指标及适用税率如下表,单位为万元。(总机构不作为二级成员参与税额分配)
    总机构   分支机构一    分支机构二    分支机构三    分支机构四    分支机构五    分支机构六
  税率       25%     25%            25%             15%          15%            18%            18%
  资产总额 7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营业收入 7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职工工资 7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则就地预缴税额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总机构   分支机构一    分支机构二    分支机构三    分支机构四    分支机构五    分支机构六
  分配比例   25%      50%          50%        50%          50%        50%           50%
  分配税额   4.83     2.08          2.08          1.25         1.25           1.5           1.5
  *2.08+1.25+1.5=4.83
  首先计算2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00/600)×0.35+(200/600)×0.35+(200/600)×0.3]=33.33(万元)
  应纳税额为:33.33万元×25%=8.33万元
  2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在总机构就地预缴的税额:8.33万元×25%=2.08万元
  2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在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的税额:8.33万元×25%=2.08万元
  分支机构一、二分别就地预缴 8.33万元×50%×[(100/200)××0.35+(100/200)×0.35+(100/200)×0.3]=2.08万元
  分支机构三、四呢?
  计算1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00/600)×0.35+(200/600)×0.35+(200/600)×0.3]=33.33(万元)
  应纳税额为:33.33万元×15%=5万元
  1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在总机构就地预缴的税额:5万元×15%=1.25万元
  1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在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的税额:5万元×15%=1.25万元
  分支机构三、四分别就地预缴 5万元×50%×[(100/200)×0.35+(100/200)×0.35+(100/200)×0.3]=1.25万元
  同样方法计算出20%税率地区分支机构五、六的分配税额和在总机构预缴的税额。
  例二:总机构计算2008年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其总机构有六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其实现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均为600万元。2007年度(基期年度)三项指标及适用税率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总机构独
  总机构    立生产经分   支机构一 分支机构二 分支机构三  分支机构四 分支机构五  分支机构六
营职能部门   
  税率       25%          25%         25%      25%        15%         15%         18%        18%
  资产总额 100          6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营业收入 100          6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职工工资   100          6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则就地预缴税额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总机构独
  总机构    立生产经分   支机构一 分支机构二 分支机构三  分支机构四 分支机构五  分支机构六
  营职能部门   
  分配比例    25%       75%        12.5%     12.5%      50%         50%         50%         50%
  分配税额 5.535    12.5        1.04     1.04      0.625       0.625       0.75        0.75
  *4.16+0.75+0.625=5.535
  首先计算2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800/1200)×0.35+(800/1200)×0.35+(800/1200)×0.3]=66.66(万元)
  应纳税额为:66.66万元×25%=16.67万元
  2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在总机构就地预缴的税额:16.67万元×25%=4.17万元
  2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在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的税额:16.67万元×25%=4.17万元
  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就地预缴 16.67万元×50%×[(600/800)×0.35+(600/800)×0.35+(600/800)×0.3]=6.25万元
  分支机构一、二分别就地预缴 16.67万元×50%×[(100/800)×0.35+(100/800)×0.35+(100/800)×0.3]=1.04万元
  分支机构三、四呢?
  计算1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00/1200)×0.35+(200/1200)×0.35+(200/1200)×0.3=16.67(万元)
  应纳税额为:16.67万元×15%=2.5万元
  1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在总机构就地预缴的税额:2.5万元×25%=0.625万元
  1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在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的税额:2.5万元×25%=0.625万元
  分支机构三、四分别就地预缴 2.5万元×50%×[(100/200)×0.35+(100/200)×0.35+(100/200)×0.3]=0.625万元
  同样方法计算出20%税率地区分支机构五、六的分配税额和在总机构预缴的税额。
  109.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应退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110.实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就地预缴后,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行使何种管理职能?
  (1)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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