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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专设机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9-02-12

【中华财税网2009/2/12信息】  问:我公司因发展需要,机构设置上单设一工程处,负责公司新增项目(油库、油站)的收购及新建,该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要将40%部份进行所得税纳税调增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若工程处为公司内设部门,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公司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限额内扣除,超过的部分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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