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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工购买的意外险能税前扣除吗?

录入时间:2008-10-27

【中华财税网2008/10/27信息】  问:因我公司属于生产企业,车间机器操作有风险,因此我公司为每位职工都购买的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在2008年1月1日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商业保险可以税前列支的有寿险中的符合标准的补充社保和财险中的经营财险和责任险。现在我想请问的是我公司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否属于可以税前列支的范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其他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都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除非是国家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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