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间支付服务费用怎么处理?
录入时间:2008-10-27
【中华财税网2008/10/27信息】 问: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是不是要求凡是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的,收取费用方必须要做收入,提供发票给对方?另外,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的,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的,向各子公司收取费用时,是否也必须向其出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文件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而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对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的,收取费用方必须要做收入申报纳税,并提供发票给对方。
??国税发[2008]86号文件规定: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根据上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子公司收取费用时,也必须向其出具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上述两种行为均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