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稽查07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执行什么所得税率?
录入时间:2008-10-23
【中华财税网2008/10/23信息】 问:稽查对某企业2007年度税务事项进行稽查,查处的问题,是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执行还是按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执行?曾咨询法律顾问,说"条例"废止,则不能按原"条例"执行;按新法执行,其法定税率变化,则可能出现:按33%税率执行,需补税,按25%执行,需退税的情况,对此类问题,未有明确的政策.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里明确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最新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对于稽查出的2007度涉税事项,不论具体稽查报告所出具的是什么时间,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计算应补退税款时的涉税事项只能适用2007年度所适用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