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房地产企业如何执行所得税税率?

录入时间:2008-10-23

【中华财税网2008/10/23信息】  问:我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于05年12月开工,07年12月竣工,06年预售,08年销售90%,符合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结算要求,请问:我公司这种情况是否按新所得税税率25%纳税?谢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二)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完工年度所得税率对于预售收入的损益影响主要是,开发产品完工后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预售年度已经计税的利润不再调整。 
  2008年度按正常核算企业当年企业所得额,所得税率执行2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