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新企业所得税规定哪些情况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录入时间:2008-01-30

  问:现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哪些情况不得计算折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上述情况(一)“未投入使用的”不包括因季节性停工不使用的固定资产;(二)由出租方提;(三)由融资租入方提;(四)提足后再发生费用,按待摊费用处理;(五)“与经营活动无关”(六)是指国拨土地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七)兜底条款。如果有上述情况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即使提取折旧也不能扣除。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