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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8-01-29

  问:2007年10月9日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后,企业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2007年完成)按规定未获税务部门行政审批确认,是否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已获审批抵免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期限内未抵免的,是否可以继续延续抵免?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新旧法规的过渡办法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及《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通知中没有提到的2008年度起适用新法的规定。
  (3)可以看出新税法对财税字[1999]290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报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中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还是作了一些调整的。我们认为原国产设备投资2007年底之前已按规定获得税务部门行政审批确认的,2007年度仍然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2008年度起关于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应适用新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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