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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注销,投资企业的涉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8-01-17

  问:我公司因建立销售网络在全国各地都有独立核算的全资销售子公司,07年集团公司进行股改,将这些驻外子公司进行注销,将所有业务并入集团公司,那么,07年我公司是否可以合并这些子公司的损失进行所得税申报?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贵单位将全国各地销售子公司注销所发生的损失属于该办法中的“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该办法规定,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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