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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扣除吗

录入时间:2007-12-03

  问:保险公司在开展寿险业务的同时,涉及了部分非寿险业务,请问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以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9号)规定,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文件还规定,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第九条关于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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