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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

录入时间:2007-12-03

  问:我们是一家2007年新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公司的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均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对此应当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其税收优惠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即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适用税率15%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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