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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在所得税征收方面有哪些规定?

录入时间:2007-11-22

  问:气象局在所得税征收方面执行哪些规定?有没有行业特殊规定?会计核算方面是执行1997年公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吗?
  答:会计制度方面:
  根据2006年12月4日公布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财政部令2006年第41号)的解释和规定可知:《企业财务通则》的适用企业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适用本通则”。
  气象局属于事业单位,如果没用经营的话,应参照执行1997年公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不适用新《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征收方面,贵单位可以参照以下条文执行:
1、根据1997年10月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5号)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收费、资金有:
( 1 )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 2 )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3 )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 4 )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 5 )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 6 )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 7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 8 )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 9 )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2、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本条中涉及的不征税收入项目的具体界定为:
(一)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过预算程序对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直接拨付的经费。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拨款中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所得税返还(退税)和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2〕22号),政府性基金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以及专项收费等。
本法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为不征税收入,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组织或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或从事公共事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的主体;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般通过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对其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三)其他不征税收入
设置“其他不征税收入”这一兜底条款,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非营利性组织可能会取得一些新的不征税收入。其他不征税收入的界定权属于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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