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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所得税关于获利年度如何确认?

录入时间:2007-11-23

   问:2000年成立的新企业(高新,注册资金全部货币)一直亏损。如2007年获利,能否享受财税(2006)88号第四条所述,本年度为获利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可作为"新创办"企业吗?如果2007仍然亏损,2008年获利,能否按新所得税法附则第五十七条,计算为获利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答:1、能否享受财税(2006)88号第四条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88号
  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贵公司是2000年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财税(2006)88号第四条规定的“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2007年盈利,也不可视为财税(2006)88号第四条规定的“新创办”企业。因此,不能享受财税(2006)88号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贵公司应依据财税字〔94〕001号及国税发〔2004〕82号文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并按15%的税率自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是否适用新所得税法附则第五十七条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5号
  一、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上述财税[2007]115号文明确,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因此,新所得税法施行后,贵公司享受低税率优惠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如贵公司所述如果2007仍然亏损,2008年获利,也不能享受获利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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