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7-10-26
问: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生活补助费、医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能否税前扣除?企业的党办、团委活动经费(超比例部分)也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因此,企业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生活补助费、医药费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在计税工资总额的14%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至今没有其他的文件规定如何列支,应该可以直接列入成本费用。福利费总额的限制在会计上没有规定,在税法上还是要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的比例内据实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至于企业的党办、团委活动经费(超比例部分)也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我们没有查到国家的相关规定,但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 苏 省 财政 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文《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苏组通[2005]54号)规定: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据实在税前扣除。贵公司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我们没有查到,具体执行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