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计提的商务政策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7-10-18

  问:我公司根据单位制定的经销商商务政策以及经销商销量计提的商务政策(计入销售费用),没有与经销商兑现,未实际支付给经销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要真实、合法,扣除的费用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不得提前或滞后。贵公司的情况是根据单位制定的经销商商务政策以及经销商销量计提的商务政策,我们理解不是实际销售时发生的费用,只是按预计的销量预提的费用,没有兑现也未实际支付,因此不应在税前扣除,如果已经扣除的,应作纳税调整。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