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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企业的技术开发费企业所得税有什么新政策?

录入时间:2007-10-18

  问:技术创新企业的技术开发费企业所得税有什么新政策?
  答:财税[2006]88号:关于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以前的文件规定是财税[2003]2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画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中,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土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新文件对适用的企业范围有扩大,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税的比例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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