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预租取得的收入是否确认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10-16
问:我是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单位将尚未完工的商品 用房屋已经预出租出去,这种情况什么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否确认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新建的开 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 ,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 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承租方支付的预租费用同时按租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租价款可不视为营业税 的收入,按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所以 可不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对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必须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对承租人来说这时“支付的租金”可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