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比分析
录入时间:2007-09-21
200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届时,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外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公布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将同时被废止。新税法相对于两部旧法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面有较大的变动,以下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不准予扣除项目等三个方面对此进行对比分析,以便能更好学习新税法的规定。
一、收入总额的规定不同
(一)收入总额的内容发生变化
旧条例规定的收入项为: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而新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相对于旧条例,新税法确定的收入来源和范围更加明确具体。不仅明确规定以非货币形式的实物形态的收入也作为收入总额的来源,而且还增加了“提供劳务收入”、“接收捐赠收入”、“红利等其他权益性投资收益”等三个收入项目。
(二)增加了不征税收入项目
相对于旧条例,在新税法的第七条中增加了三项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不同
(一)准予扣除项目的内容发生变化
旧条例规定的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同时,对于利息支出、计税工资、三费、捐赠的扣除还规定了具体的扣除范围和标准。关于捐赠扣除标准为: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而新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税法第九条还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比之下,新税法的变化在于:
1、增加了“税金”和“其它支出”两个扣除项目;
2、公益性捐赠的准予扣除额从原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限额变为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限额;
3、取消了对于利息支出、计税工资和三费的扣除标准的规定。
(二)增加四项与收入无直接关系支出的扣除,具体为:
1、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2、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4、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对存货成本的扣除标准进行了规范。
新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条对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规范,避免了税企之间发生争议。
三、不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不同
(一)不准予扣除项目的内容发生变化。
旧条例规定的不准予扣除项目有八项: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新税法的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主要变动在于:1、增加了“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款”、“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等内容;2、对罚款类支出不得扣除项规定的更加严格。包括与违法经营和税收有关的任何罚金、罚款、没收财物损失一律不得扣除;3、取消了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和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等项目。
(二)确定了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的范围,如下: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确定了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的范围: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以上的对比分析主要是针对内资企业而言,而旧外税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旧外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它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准予扣除项目为公司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而不准予扣除项,旧外税法并为未直接对此进行规范,但可以理解为与生产经营所得不相关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新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完全统一,实现了二者的税负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