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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科技经费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录入时间:2007-09-19

  问:企业收到的财政部门拨入的科技经费、火炬项目的资金,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有无明文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一般的处理原则是除了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免税文件规定外,其他的补贴或奖励都应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财政部门拨入的科技经费、火炬项目的资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中我们没有查到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文件,一般也是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的,但各地政府如果规定有优惠政策的,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具体办理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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