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部分开发房产作为福利分配给公司员工。是否视同房产销售收入,并就此项收入缴纳税款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或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值确定;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