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外企可享受过度期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7-08-23
我国政府于2007年3月16日正式公布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将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产业作为税收优惠的重点。新税法强调税收的公平性,结束了企业因“身份”不同而享受不同税收待遇的时代。新政策规定不分国有、民营,内资或是外资,将适用于所有身份的企业,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给予外资国民待遇的原则。但同时,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是不是所有目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以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目前已经设立的企业都可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与第六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时间上有一定的区别。为便于说明,把企业按设立日期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2007年3月16日前设立的企业,即新税法公布前设立的企业。
按照目前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定期减免税优惠: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一免二减半税收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投资区的高新合资企业的二免税收优惠、对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
(二)设在特定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的低税率税收优惠;
(三)投资国家鼓励产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技术密集等三类项目的生产性企业、港口码头建设的合资企业、农林牧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两类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非营利科研机构、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等);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弥补;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优惠;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八)地方税收优惠;
(九)长期投资优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免税优惠;
(十)创业投资税收优惠:非法人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分别或统一缴纳所得税。
上述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政策,可以在2008年1月1日新税法施行后的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即2007年前未获利尚未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不论哪年获利,都只能在2008年至2012年这五年期间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期不再享受;其他没有在新税法中提及的税收优惠,如外商投资企业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两类型企业减半等税收优惠从2008年起将被取消。
第二种类型是2007年3月16日后至2008年1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由于这部分企业是在新税法公布之后设立的,因此不能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但目前仍在行的老税法对这部分企业仍然适用,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仍有一年的税收政策优惠期。
第三种类型是2008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这部分企业不适用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但可以享受新税法制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从以上分析可见,只有第一种类型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当然新税法在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上还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例如,可以继续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区域有哪些,这些优惠如何过渡;企业设立时间的标志是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还是以外经贸部门批准日期为准等等,这些问题可能要等到新税法实施细则出台时方可明朗。
新老税法在纳税人分类、税收优惠、税前扣除办法和征收税率等多个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因此,加强对涉外企业过渡期的征管,是税务机关严格执行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亟须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要做好税收宣传及政策辅导工作,让广大纳税人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新税法公布之后至实施之前设立的企业要进行重点宣传辅导。
二要做好过渡期各项税收业务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的时效性管理。税务机关应按照现有税法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各项税收业务,及时办理税收优惠的审批,特别是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等审批业务,保证执法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同时做好纳税人已审批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登记工作。对上述第二种类型的企业,如果按照老税法规定符合条件,可以申请享受减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受理,同时注意对照这些政策在新税法的优惠条目中是否已被取消,由于这些企业不能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已被新税法取消但日前仍然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在出具的审批文书中只能给予一年的优惠期。
三要加强涉外企业税收优惠数据清理工作。目前涉外企业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经过审批或者报备程序,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系统中存有的各类数据,应进行全面的清理和复核,对于已获利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及时进行获利年度的数据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