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股东拟新设立一家内资生产企业,怎样依托国家的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7-08-21
问:我公司部分股东拟新设立一家内资生产企业。根据财税[2006]1号文及国税发[2006]103号文的规定。我公司属于非老企业变更设立的情况。我们应怎样依托国家的优惠政策。做好税务筹划?
答:关于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应该说问题所引文件的规定比较具体明晰,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关键点也比较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供参考:
(1)新办企业尤其是拟设立的新办企业,一定要注意资本结构。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明确规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实质上是要求货币性出资比例要达到75%以上。
(2)限制关联交易,包括限制从权益性关联企业购置非货币资产和限制关联定价防止转移利润,归根结底是要防止利用对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侵蚀国家税收。具体规定包括:“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财税[2006]1号)和“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征收管理机关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国税发[2006]103号)。另外,国税发[2006]103号文还规定,“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可以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必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