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以前年度投资收益是否补缴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08-21
我公司成立于2003年,2003年和2004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4年我公司对外投资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2004年实现盈利1100多万元,但该公司当年未进行利润分配。2005年我公司经过申请及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2005年仍未进行利润分配。2006年该公司实际分配了2004年的利润,我公司实际分得利润7334417.39元,我公司2006年度与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均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目前我公司对收到的2004年的投资收益是否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不太明确,有人认为按照税法规定,我公司应于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实际分配利润时,即2006年确认投资收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我公司2006年的税率与被投资企业相同,所以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也有人认为应按照我公司2004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来补缴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可见,投资企业应在被投资企业做实际利润分配时确认投资所得,你公司收到的以前年度的投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的年度进行判断。如果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做实际利润分配处理年度为2004年,即使该项投资收益收到年度为2006年,你公司仍应按2004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做实际利润分配处理年度为2006年,由于你公司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与被投资企业相同,则不必补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