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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定期低税率的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补税?

录入时间:2007-08-21


  我公司为一家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我公司在下属两家公司中均持有股份,其中一家是中外合资的化工企业,由于出口产值占到70%以上,该企业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另一家是陕西一家中外合作的电力生产企业,该企业2001年5月开始生产经营,经税务机关审批享受“两免三减半”以及“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2006年分回的陕西电力生产企业投资收益补税问题上,我公司与当地税务机关有不同看法。我公司认为,这项投资收益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规定的“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可以不用补税,当地税务机关则认为该电力生产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适用的15%的税率不属于定期减税、免税优惠,要求我公司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这里免于补税的投资所得为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中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说明中规定,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是指:被投资方与纳税人适用税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减免税或者定期低税率期间,向纳税人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
  可见,定期低税率也属于免于补税的投资所得范围。你公司对外投资的投资收益是否免于补税,应根据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与投资方的税率一致,或者是否属于享受定期减免税或者定期低税率期间来判断。根据来信所述,你公司被投资企业即某电力生产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适用15%的税率属于定期低税率,你公司从该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可免于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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