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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7-08-21


  问:我单位是一家2005年10月成立的某企业的分支机构,独立核算,主要从事信息咨询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的规定,我单位的业务范围在其规定的免税范围之内,即“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由于2005年没有实现收入,我单位未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2006年底我单位提出按上述规定享受新办企业优惠政策,当地税务机关以分支机构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为由不予办理,我单位认为财税[1994]1号文件中并没有作这方面的规定,请问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9日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2006年1月9日以后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你单位成立于2006年1月9日之前,因此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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